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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時期(1911—1949年),我國建立了較為全面的審計制度和體系,其特點包括:將審計列入國家大法、政府設立審計專門機構、制定審計法、監(jiān)審合一、擴大審計范圍等。審計活動包括涉及賦稅的鹽務收支審計和鹽務內(nèi)部稽核。稅務審計 (共 1900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