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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一條 (債權人之權利)章程之修改引致所營事業(yè)重大變更或業(yè)務完全改變時,公司債權人得自登記有關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要求清償尚未到期之債;但另有預先約定者除外。 (共 83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