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一、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辦理票據(jù)承兌與貼現(xiàn)”;第七項修改為:“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從事銀行卡業(yè)務。”增加一款,作為第 (共 4293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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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一、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辦理票據(jù)承兌與貼現(xiàn)”;第七項修改為:“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從事銀行卡業(yè)務。”增加一款,作為第 (共 4293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