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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yè)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4號)的規(guī)定,從1994年5月1日起,農業(yè)產品增值稅稅率已由17%調整為 (共 3006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