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未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制造或者修理計量器具的,責令停止生產(chǎn)、停止營業(yè),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第二十四條制造、銷售未經(jīng)考核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chǎn)品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 (共 658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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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未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制造或者修理計量器具的,責令停止生產(chǎn)、停止營業(yè),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第二十四條制造、銷售未經(jīng)考核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chǎn)品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 (共 658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