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訂條款緣由及兩造名義)案查交通部(下文省稱為部)曾與浙省鐵路公司(下文省稱為鐵路公司)議定收回滬杭甬之浙段鐵路(下文省稱為該段)為國(guó)有;又查該段業(yè)于1914年6月16號(hào),交由部派局長(zhǎng)管理。該部所允付給該鐵路公司贖路之款 (本文共 1126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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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訂條款緣由及兩造名義)案查交通部(下文省稱為部)曾與浙省鐵路公司(下文省稱為鐵路公司)議定收回滬杭甬之浙段鐵路(下文省稱為該段)為國(guó)有;又查該段業(yè)于1914年6月16號(hào),交由部派局長(zhǎng)管理。該部所允付給該鐵路公司贖路之款 (本文共 1126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