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群眾選舉參加法院審判活動的人員。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暫行組織條例》規(guī)定:“為便于人民參與審判,人民法院應視案件性質(zhì),實行人民陪審制。陪審員對于陪審的案件,有協(xié)助調(diào)查、參 (本文共 396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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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人民群眾選舉參加法院審判活動的人員。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暫行組織條例》規(guī)定:“為便于人民參與審判,人民法院應視案件性質(zhì),實行人民陪審制。陪審員對于陪審的案件,有協(xié)助調(diào)查、參 (本文共 396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