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1965年海牙送達公約”。使在外國的收件人及時地得到送達或通知的訴訟及非訴訟文書而簽訂的協(xié)議。1965年11月15日在海牙簽訂。有巴巴多斯、比利時、丹麥等28個國家參加。我國尚未參加該公約。該公約共3章31條。主要內(nèi)容是 (本文共 639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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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稱“1965年海牙送達公約”。使在外國的收件人及時地得到送達或通知的訴訟及非訴訟文書而簽訂的協(xié)議。1965年11月15日在海牙簽訂。有巴巴多斯、比利時、丹麥等28個國家參加。我國尚未參加該公約。該公約共3章31條。主要內(nèi)容是 (本文共 639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