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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委常務委員會為縣委領導機構,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制。1990年,仍由第八屆常委會主持縣委日常工作。第十三屆委員會任期至2011年10月29日第十四次縣黨代會召開。第八、九屆縣委常委會任期3年,第十屆以后改為5年;第八至 (共 5799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