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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無歧視待遇原則:即一締約方在對另一締約方進行雙邊談判,達成雙邊協議,對其實施某種限制或禁止措施時,不得對WTO其他成員國實施歧視。如果締約一方對另一締約方不采用對任何WTO其他成員國所同樣不適用的限制和禁止,就視為無 (本文共 846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