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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虐待罪犯和相對寬待重刑犯家眷
大明帝國

        其實(shí)淹系囚犯是那時(shí)代司法領(lǐng)域內(nèi)一種變相的重罰,與此相比,還有許多更為直接的重刑重罰,如虐待罪犯、任意用刑、枉殺無辜和苛待發(fā)遣囚犯等等,宣德皇帝在上臺當(dāng)政后十分注意這些,并著力予以解決。宣德七年四月,行在刑科給事    (共 1553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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