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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佃關系發(fā)展
寧波農業(yè)史

        宋真宗天禧年間(1017—1021年)五等戶制實施之后,北宋各級政府以戶籍為依據(jù)進行田賦征收。北宋的田賦,沿襲唐代的兩稅法,是向全部主戶征收土地稅。主戶就是“有常產(chǎn)”的“稅戶”,主要承擔者是自耕農和半自耕農。由各州通判或判    (共 793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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