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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人員, 凡年滿十八周歲, 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 都具有選民資格,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 (共 347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