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原則之一。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和受理。最早是羅馬共和國時期民事訴訟的一項原則,也適用于刑事訴訟,后為封建社會所承接。理由基礎是:既判的事實,應當視為 (本文共 335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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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原則之一。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和受理。最早是羅馬共和國時期民事訴訟的一項原則,也適用于刑事訴訟,后為封建社會所承接。理由基礎是:既判的事實,應當視為 (本文共 335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