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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權法案之一。1968年由國會通過。規(guī)定:禁止廣告、金融、商業(yè)、房屋出租中的種族、宗教和民族歧視,保護公民享受平等的教育及就業(yè)機會,并責成住宅及城市發(fā)展部調解仲裁房屋出租中的種種歧視,但實際效果不大。 (本文共 100 字 ) [閱讀本文] >>